问题
我公司是上海市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12年1月6日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月13日由于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此份发票在开票系统中点击作废,但对方已于18日通过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认证。请问:此份发票是需要收回还是重新开具?接受方当月能否申报抵扣?税务机关是否将对我公司进行处罚?
专家把脉
为配合在上海市开展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会因多种原因将已经开具的发票作废。比如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开具有误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有效的证明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包括《退货协议或折让协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资金往来凭证、货物出入库单据等。而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需要通过金税系统交叉稽核比对,其作废的处理又有特殊的规定。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或以后月份发生销货退回、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具体处理如下:
1、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即时作废。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直接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以上作废的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3、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应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的方式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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