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注册公司,来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热线:021-51001929服务热线:021-51860111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 > 财税管理 > 文章内容

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能否核定征收?

2013/4/26 18:32:5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问: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可否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全部实行查账征收。
    因此,律师事务所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构成非居民企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项的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招聘英才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