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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及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设立初审

2014/7/13 16:17:5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办理时间:周二、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64748811-5387、5308

办理时限:15日内

申办对象资格:外国及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

申办材料: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一)由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合伙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

1.机构名称;

2.设立办事处的理由;

3.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4.办事处首席代表及其成员的简历;

5.业务范围;

6.驻在期限、地点。

(二)该律师事务所所属国主管机关或组织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书(副本)和推荐信;

(三)该律师事务所委任办事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四)派驻办事处律师的资格证书(副本);

(五)表明遵守中国法律并接受中国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保证书;

(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属国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国内设立办事机构的法律或文件。申请书须用中文书写,其余材料须附中文译件;(二)、(三)、(四)规定的证件须所属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申请人应在接到批准通知单后的六十日内,领取批准证书。在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逾期不办理申请登记注册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办理程序: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市司法局初审---转报司法部---司法部审查---司法部直接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的司法厅(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手续费直接向司法部缴纳

办理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1992年5月2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拟设办事处的所在地的司法厅(局)转报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通知。(第七条)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到中国内地设立办事处或设常驻代表的,暂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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