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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对于外资代表处注册登记的政策有了调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在设立、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