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表处注销
上海代表处注销
1 、 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
2 、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申请报告;
3 、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4 、 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文件;
5 、 登记证;
6 、 公章、代表证;
7 、 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①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②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③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④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办理程序:
( 一 ) 设立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二)变更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三)注销
申请→受理→决定→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1983 年 3 月 5 日 国务院批准, 1983 年 3 月 15 日 国家工商局颁布)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1980 年 10 月 30 日 国发【 1980 】 272 号)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1995 年 2 月 13 日 外经贸部令第 3 号发布)
联系电话:021--5100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