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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伪造加印年检戳记该如何定性

2011/8/28 16:58:14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2009年6月15日A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家安装闭路摄像头的企业使用假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李某于2002年6月25日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甲公司,甲公司按规定参加了2003年、2004年和2005年的年检。自2006年开始,甲公司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没有参加年检,2007年12月26日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李某得知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并没有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2009年4月,李某伪造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的工商年检戳记,擅自加印在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并以甲公司的名义与3家单位签订了安装合同,获利2202元。

  分析:

  本案并不复杂,但办案机构内部就如何定性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定性为涂改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营业执照虽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司登记机关也没有公告甲公司的营业执照作废,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客观存在的。李某伪造工商年检戳记擅自加印在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副本上,是为了利用涂改后的营业执照骗取客户的信任从事经营活动。对李某的行为,应当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查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属无照经营行为。甲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即丧失经营资格,若再继续经营则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情形。对李某的行为,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定性为涂改营业执照,同时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为无照经营。这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李某实施的涂改营业执照和无照经营行为相对比较独立,应当将本案定性为无照经营和涂改营业执照。对李某的行为,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202元、罚款1万元,再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罚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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