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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虚假出资的基本特征及监管对策

2011/8/28 16:58:18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虚假出资的基本特征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关系中独立的主体,是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经济组织。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履约与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就是由股东出资而形成的公司资产。因此,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财产基础,亦是对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担保。《公司法》规定,股东缴纳所认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且这种出资要符合严格的程序条件,即只有所缴出资经法定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后,才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违反出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等,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虚假出资行为的产生有一定规律和特点。比如,该行为多产生于公司设立时股东缴纳注册资本环节,或者产生于公司申请增资时股东认缴、认购资本或股份等环节。虚假出资行为的性质属于欺诈,其本质特征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份。

  虚假出资行为的危害起码有五个方面,即破坏市场交易安全,破坏市场信用机制及公平竞争,侵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容易滋生犯罪并影响社会稳定。

  构成虚假出资的要件

  第一,虚假出资的主体——公司股东(发起人)。

  虚假出资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该主体包括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记载于公司成立或者变更文件的主体,也包括未经登记记载的不是虚假出资的主体。股东(发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是单位,只要符合股东(发起人)的条件即可。在公司设立时,出资义务是股东(发起人)之间的一种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显然,虚假出资的主体只能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

  第二,虚假出资的主观因素——具有虚假出资的故意。

  虚假出资是一种欺诈性的违法行为。在认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是否虚假出资时,看其是否具有不出资而获得股权的故意,是一个关键条件。虽然虚假出资往往需要金融、评估、验资等机构的“协助”,但究其根源,虚假出资的关键是投资人有主观故意。

  第三,虚假出资的客体——侵犯了公司出资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对股东出资作了明确要求,即“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由此可见,股东缴纳出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之一是按期缴纳,这是对出资的时间要求。我国实行的是分期缴纳的公司出资制度,股东的出资时间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时限予以出资。因此,即使股东缴纳了出资额,但若超出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时限(即逾期出资),则仍应视为未完成出资义务。

  条件之二是足额缴纳,这是对出资的质量要求。为了维护公司资本的确定原则,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也是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股东必须出资,而且必须足额出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践中,未足额出资包括三种情形,即未出资、未完全出资、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四,虚假出资的客观因素——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公司登记。

  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公司登记是指股东违背出资要求,以各种欺骗手段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对其违反出资义务的财产予以登记注册。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八种:

  一是出资人伪造金融机构资信函,伪造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印章,伪造验资报告,从而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

  二是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数额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骗取公司登记。

  三是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恶意串通,虚假出资。

  四是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然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五是对出资人用于出资的须经产权登记的实物资产,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六是利用不属于出资人本人的实物资产进行投资,办理验资、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所出资的实物并不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七是采用估价不当的手段虚假出资。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时,授意估价机构高估价格,以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

  八是以企业已入账的资产委托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估价,以评估价值或其评估增加价值部分重复入账,增加注册资本。

  加强公司出资监管的对策

  应加大对验资机构的监管力度。比如,加强与财政等部门以及银行、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的沟通与协作,通过建立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核查电子系统,将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信息与公司登记机关的数据库相连,形成资源共享、携手共管的局面,从而及时掌握资金的来源和流向,形成注册资本协调验证机制。如果验资机构曾被查处,那么对于其提供的验资报告,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实质性审查,严格把关。

  应督促登记管理人员努力学习金融类专业知识和物权类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在虚假出资中,如果是以现金出资,大多涉及银行业务往来;如果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大多涉及产权登记。同时,建筑、典当、拍卖、国际贸易、物流等行业往往是虚假出资违法行为发生较多的领域。显然,登记管理人员只有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才能提高发现和查处虚假出资行为的能力。

  应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出资行为。比如,认真查看企业原始档案,对照企业账目、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车辆行驶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行为。在年检中,努力由过去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为主转变到对企业登记事项进行检查。同时,注意了解企业的日常经营情况,观察其有无异常的资金流动现象。公司的会计资料,特别是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账册、验资报告及其工作资料底稿很重要,能够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起到直接证明作用。出资不实,财务账册上必然无记载或记载不全乃至前后矛盾。可以通过检查其银行日记账、会计总账,重点对一些应收应付科目进行检查,分析其资金组成和流向。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可同时对垫资企业和验资机构进行旁证调查,做到证据充分。

  应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协作配合,形成治理虚假出资的监管合力。惩治虚假出资犯罪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审理股东虚假出资案件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工商机关应积极努力,建立与法院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机制。同时,应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虚假出资行为的新动向、新特点,及时拿出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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