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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黑幕系列:手机入网证生产商亿元国资流失

2011/8/28 16:58:4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大家使用的正规渠道的手机、固定电话机,都有一个对应号码的或蓝色或绿色的“入网许可”标志。但小小入网许可证背后,却有巨大的利润空间,并由此牵出一起涉案金额上亿元的利益输送案。

  利益丑闻发生在一家国有企业——北京中标方圆防伪技术集团(下称“中标防伪集团”)身上。由其负责生产的入网许可标志每枚的生产成本只有0.007元,也就是7厘左右,但国家财政付出的采购成本是每枚0.17元,销售毛利润高达24.3倍。高利润比例以及手机电话的普及,为生产方创造了巨额利润。
  但国家高价采购创造的巨额利润最终被转移。中标防伪集团通过与外资方合作成立公司,进行业务转移的方式让外资方获得多达6877万元的分红。
  目前国家审计署也在进行调查。
  巨大的利润空间
  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之下,入网许可证标识是电信设备的唯一入网许可标识,许可证的印制需要应用防伪技术,并遵循安全、可靠的原则。目前工信部采取的是单一委托方的方式,协议指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旗下企业生产。但政府采购的高定价,创造出了高额利润。
  记者查阅早前合同文件发现,在1999年至2000年底,政府采购价格为每枚入网许可标志0.27元,之后下调为目前的0.17元。
  这一定价的依据来自2003年财政部和发改委的两份文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的复函》(财综〔2002〕37号)和《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77号。
  根据该行政定价文件,后来当时的信息产业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与中标防伪有限公司,最终规定了如下分类收费标准:入网许可标志0.17元;入网试用标志为0.15元。
  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总经理宋晓明对记者透露,根据最终的生产协议,电信设备入网许可证的价格不足1分钱,约为7厘。
  这样,从7厘到0.17元,一个24.3倍的高额利润空间被创造出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9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双方商定“合理价格”。法律没有明确这种采购形式下的“合理价格”如何确定。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对记者指出,该电信设备入网许可证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定生产,在这种形式下,定价不是招标定价,而是协议定价。
  因此不能说多少是高,多少是低,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
  国企如何成“壳”
  根据相关法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需要在产品上粘贴入网许可标志,标志的购置、发放由信息产业部负责。
  信息产业部指定,入网许可证的印制由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国有企业负责。财务上,信息产业部发放许可证时向生产企业收入许可标志费,费用上缴财政部,财政部则以政府采购渠道,从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国有企业采购。
  国家质检总局有一家直属事业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该研究院下设“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开发公司旗下设立了“中标标准技术研究所”,该研究所出资设立了“北京中标方圆防伪技术集团”。
  问题就出在中标防伪集团。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1999年与中标集团公司的合同以及2002年11月10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给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的委托书中,都明确载明中标防伪集团是入网许可标志的独家承制单位。
  根据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提供的资料,在中标防伪集团时任总经理王道艺、副总经理林岗等人的操作之下,一家名为“北京中标方圆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标防伪有限公司”)的中外合资公司成立,并承接了大部分中标防伪集团的业务。
  中标防伪有限公司于1999年成立,由中标防伪集团与外方德国阿斯捷防伪技术公司(下称“阿斯捷公司”)合资成立,外方占52%,中标防伪集团占48%。2003年增资扩股,中标防伪集团所持有股份比例降低到20%。
  1999年是转移的开始之年。在这一年,王道艺身兼数职: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总经理、中标标准技术研究所总经理、北京中标方圆防伪技术集团总经理,这些都是事业单位或国企身份;同时,王道艺在这一年成为中标防伪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
  此后,原属国有企业的多笔业务合同都转移到了外资合资公司之下。这既包括信息产业部“入网许可标志”项目,还有中央电大、教育部考试中心、农业部渔政中心等多笔项目。
  宋晓明告诉记者,在层层转包之后,目前生产入网许可标志的是一家名为“北京陆通印刷有限公司”的日本独资企业。但根据前述中标防伪集团与1999年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电信设备管理处签订的协议书,“甲方作为入网许可标志独家承制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严肃性,严守‘标志’的技术秘密。”
  被转移的2.81亿元利润
  根据北京凯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查报告指出,1999年到2002年,中标防伪有限公司的业务收入都是使用中标防伪集团的合同,即后者向前者无偿转让了金额达8712万元的业务。
  中标防伪集团将客户全部无偿转让给了非国有企业中标防伪有限公司,由后者与客户签订合同,累计金额达4.18亿元。
  根据东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电信设备入网许可标志项目是最大笔的业务转移项目,在这个项目上,1999年至2007年,中标防伪有限公司共实现销售额3.12亿元。
  此外,来自中央广播电大的收入3243万元,教育部考试中心2907万元,中标防伪有限公司累计销售额达到4.18亿元。
  由于成本较低,1999年至2007年公司总成本仅为7310万元,累计实现税前利润3.448亿元,毛利率达到82.65%。
  单就电信设备入网许可标志项目,累计销售收入3.12亿元,产品销售成本为4232万元,毛利润水平为86.5%。
  1999年至2007年,中标防伪有限公司共向股东支付股利1.58亿元,其中国有企业中标防伪集团分得6021.9万元,阿斯捷公司分得6877万元。
  北京凯晨律师事务所在专项审查报告中指出,如果国有企业中标防伪集团不将客户和业务转移到非国有的中标防伪有限公司,或者不设立后者,国有企业中标防伪集团可以实现2.81亿元的利润,扣除目前分得的红利,共给国家造成损失2.2078亿元人民币。
  外资方之谜
  实际上,成立中标防伪有限公司的外资——阿斯捷公司的身份也颇为奇特。
  中标防伪集团的法律顾问范永莉向记者表示,阿斯捷公司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是一元钱的一人离岸公司。中标防伪集团是目前中标防伪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
  阿斯捷公司代表为赵亮,在合资成立的中标防伪有限公司中担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宋晓明对记者表示,赵亮是中国人,是王道艺的同窗好友。“应王道艺成立合资企业的要求,赵亮在德国注册成立了阿斯捷公司。”宋晓明说,赵亮当时称自己为国际防伪联盟成员,但后来查证这也是虚假的。
  宋晓明指出,在中标防伪有限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公司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为王道艺,虽然赵亮一开始是占52%的大股东,但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是王道艺说了算。
  记者就赵亮的国籍身份、简历以及入股合资公司及分红情况,致电赵亮所聘请的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刚,但孙刚拒绝对以上信息资料进行证实。
  相关链接:
  国家汉办:
  3520万向下属公司采购不违规
  有网友发现,“网络孔子学院网站运营服务”项目中标金额为3520万元,中标者为其下属公司。网友戏称此为“史上最贵网站”,质疑招投标属于“左手倒腾到右手”。
  21日,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相关人员表示,“巨资”并非仅用于网站建设,还包括后期运营和推广费用,下属公司中标并不违规。
  下属公司中标“最贵网站”
  网友在财政部网站发现,“网络孔子学院网站运营服务”项目中标公告显示,其第1包的中标金额为3520万元,采购人为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中标供应商为五洲汉风网络科技(北京)有线公司(简称五洲汉风网络)。
  网友称该网站可谓“史上最贵网站”。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五洲汉风网络是国家汉办直属机构:“这不是从左手倒腾到右手吗?”
  据悉,国家汉办全称国家汉语对外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教育部对外汉语教学发展中心和孔子学院总部合署办公,是教育部直属单位。
  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主任胡延平称,做这样一个网络孔子学院网站“任何一个个人站长来做,连10万都用不了”。
  中标价不只包括建设资金
  国家汉办综合处工作人员解释,“网络孔子学院网站”运营服务所需费用,并不单指网站建设所需资金,也包括后期开发和推广等方面的经费。
  “额度是招标得来,并不是预先拟定的。”该工作人员表示,中标的五洲汉风网络确为下属单位,但其参加招标并不违反规定。投标过程依法进行,中标结果合法有效。
  □段修健 彭梧
  如此一说:
  政府采购,回避三代血亲
  与世接轨不能“被选择”
  日前,国家最新发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若与供应商有三代血亲关系的必须回避,15日,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争议,有网友直呼规定“无聊”。不过政府采购专家指出,条例对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作出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此消息刊发后,引起了热议,网友质疑:“非三代血亲就能避免其黑幕或暗中操作了吗?”“除姻亲关系外,朋友、战友、同学的互信关系有的比亲兄弟还好,如何防范?”其中一些愤怒的网友,更是嘲讽某些官员又开始制定制度“自娱自乐”了。
  其实,对于这项规定,笔者认为,回避三代血亲防止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玩猫腻是十分必要的,规定有作用,但是呢?作用却不大,为什么?正如上面网友说的,政府采购人员与采购商其玩猫腻的实质并不是血亲关系,而是赤裸裸的金钱利益关系。如果,“实施条例”不去针对实质来做到有的放矢,那么,其实行起来的效果也就有限了。
  但是,咱们的官员已经做了答复,那就是,这项规定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接轨,相关人员还举例说,台湾对姻亲关系的规定就更加严格!但是,笔者不得不提出一个问题是,相关国家地区实施一些规定时法律规定无疑是完备的,而我们政府引用过来时,往往具有选择性。
  在与世界接轨时,不是进行消化吸收,实事求是地加以借鉴与创造,而是赤裸裸的“拿来主义”,拿来就用,这样难免就会脱离中国的实情,其只会造成政府官员费力不讨好的局面。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首先是一些官员不具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其次,就是某些官员教条主义思想泛滥,缺乏独立思考的意识,只是因为与世界接轨而接轨,不去辩证地看待中国的实际情况;最后还有一点就是一些不负责任的官员的“自我选择性失聪”,他们对中国的民情根本不在意,只顾“自娱自乐”地闭门造车。
  在解决我们的问题时,借鉴他国或地区的先进经验与先进制度固然重要,但是,实事求是的务实精神更是必不可少。否则,照着葫芦画瓢制定出的制度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惹起民众的愤怒与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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