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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注册的药店被判不正当竞争

2011/8/28 16:59:3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合法注册了企业名称并正常经营,但景德镇市开心药店依然吃了一场官司。原因之一是该企业名称中的“开心”字号与江西开心人公司注册商标“开心人”构成近似,侵害了江西开心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开心人)“开心人”商标专用权。

  法律界人士称,近年来,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日益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字号关未把严。
  [官司]
  正规注册药店被判商标侵权
  2004年8月23日,许华娟(化名)在景德镇市繁华路段开了一家药店,取名“景德镇市开心药店”,生意一直很红火。但2009年年初,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找到许华娟,称她侵害该公司“开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赔偿。
  “‘开心’字号和‘开心人’商标字号完全不相似,而且相差一个字,意思也不同,有明显的差别,并没侵权啊。”有了这种想法,许华娟对江西开心人的说法也就没太在意。
  但没过多久,许华娟就接到景德镇市中院的传票,要求她停止侵害江西开心人“开心人大药房”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对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当地媒体刊登致歉声明等。
  许华娟认为,她并没做错什么,开心药店是在工商部门正规注册的,一直合法经营。于是,她请了当地的律师代理此案。在庭审中,江西开心人诉称,该公司所拥有的“开心人大药房”商标自2002年公司成立之日起,就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了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2004年4月14日,“开心人大药房”被国家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同时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目前已在社会上拥有了广泛的知名度。
  江西开心人公司注册商标为“开心人大药房”文字商标,其中粗体大号“开心人”三字在上,小号“大药房”三字在下,该商标特别注明“大药房”文字放弃专用权。
  而景德镇市开心药店把“开心药店”4个特大号文字放在该店店面正上方作为店招,突出使用,有侵权之嫌。
  法院认定,景德镇市开心药店对江西开心人公司商标侵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许华娟停止侵害江西开心人公司“开心人大药房”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对江西开心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许华娟还应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并赔偿江西开心人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一审宣判后,许华娟表示不服,并上诉至省高院。在诉状中,许华娟称登记注册“景德镇市开心药店”并使用“开心药店”是对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并无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误认或者误解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对江西开心人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争论]
  焦点1
  “开心”与“开心人”是否构成近似
  在二审中,景德镇市开心药店的工商字号“开心”与江西开心人公司的“开心人”商标是否相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判;开心药店经营范围与“开心人大药房”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范围是否相同等,已成为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承办此案的省高院法官认为,鉴于许华娟开办药店时江西开心人公司“开心人大药房”商标已注册成功,而且已有相当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而“开心”和“开心人”仅一字之差,且“人”字在“开心”之后,根据视觉习惯,相关公众对“开心”文字记忆更深;另外,许华娟在其经营药店门面上方使用了“开心药店”特大号文字的店招,并在价格标签等处使用“开心”文字,属明显的突出使用,许华娟使用“开心”字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依据有关规定,应当认定许华娟个体工商字号“开心”与江西开心人公司注册商标中享有专用权的“开心人”构成近似。
  焦点2
  两家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
  对于许华娟提出的其经营范围与“开心人大药房”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范围不同,使用“开心药店”文字未妨碍江西开心人公司权利的行使,并不存在侵犯江西开心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一说。
  二审法院认为,江西开心人公司享有“开心人大药房”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该商标为服务商标,核准服务项目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按照国家商标局下发的2002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注释,本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商业企业的活动。但2007年7月国家商标局下发的2007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第35类注释已删除了“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商业企业的活动”。由此,江西开心人公司所注册的“开心人大药房”注册商标在药店销售服务上的使用系合法的使用,许华娟在其药店使用“开心”店招等应认定双方服务项目范围相同。许华娟以2002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第35类服务项目注释认为“开心人大药房”注册商标不能在药店销售服务项目上使用、双方服务不属类似项目的理由不能成立。
  焦点3
  “开心药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许华娟注册登记“景德镇市开心药店”个体工商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庭审中,江西开心人公司认为根据《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商标意见》)规定,许华娟注册登记“景德镇市开心药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许华娟作为与江西开心人同业的药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许华娟却将与江西开心人注册商标“开心人大药房”相近似的“开心”文字登记为其工商字号并在店招等处使用,有搭“开心人大药房”注册商标便车之嫌,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参照《商标意见》规定的禁止混淆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许华娟的上述行为构成对江西开心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终审]
  药店店面招牌等停止使用“开心”标识
  二审法院认为,许华娟的“开心药店”侵害了“开心人大药房”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民事责任。
  2009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许华娟立即停止在其店面招牌、玻璃门、店堂、价格标签、购物袋上使用“开心”文字标识;停止使用含“开心”文字的企业字号;变更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为:许华娟赔偿江西开心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反思]
  企业字号关要把严
  承办此案的省高院法官称,企业名称是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实行的是“地域检索”,也就是说,经营户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时,工商部门若发现申请的企业名称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相近或相似,才不予批准。
  而商标则是由国家商标管理局惟一主管,实行的是“全国检索”。正因为这样,近年来,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才日益增多。
  “此外,此类纠纷日益突出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字号把关不严。”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章立迅表示,“对于申请注册的企业字号,除非是与驰名商标、本省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才不给予注册,若和普通商标相同、相似的,一般情况下都会给予批准。”
  “另外,在本案中,景德镇市开心药店的注册时间与江西开心人取得‘开心人大药房’注册商标的时间只相隔4个月。因此,各级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查询系统数据库要及时录入新的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省高院有关人士建议,实行动态管理,尽可能地减少纠纷的发生。
  同时,章立迅提醒,作为经营户自身也要增强法律意识,申请注册企业字号前,要主动上网查询企业字号或字号的关键字是否和驰名商标或本省的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也可以到工商部门去检索,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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