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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17年未工商年检仍在经营 最高可罚款10万元

2011/8/28 17:03:10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工商部门: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可罚款1万至10万元

  儋州宝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宝发公司)的注册资金号称为2000万元,但实收资本为0元,该公司17年未进行年审,却仍然存在生产经营活动。7月20日,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发现这一奇怪的现象。
  近日,儋州市工商局发布公告,要求宝发公司到工商部门年检并接受处罚。
  镇政府违规征地成被告
  1993年,儋州市木棠镇政府为开发“锦棠新村”,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征用该镇木棠村木丘经济合作社东南侧100多亩集体土地,欠下土地款60余万元。1994年8月3日,木棠镇政府与儋州宝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居民宅基地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合作开发居民宅基地项目。随后,木棠镇政府向木丘经济社征收了42亩地,提供给宝发公司进行居民宅基地开发。宝发公司陆续向镇政府交纳了50多万元土地使用费后,规划宅基地出售。但是,宝发公司的行为遭到被拖欠60余万元土地款的木丘经济社的反对。1994年12月21日,木棠镇政府给木丘经济社出具一份《确认书》,内容为:锦棠新村建设已征用你村100亩土地,征用款共计60多万元,由于各公司给我镇的预付款已用于锦棠大道的建设和兴办几家企业,故无法兑现你村土地款。我们确认待开发镇府西侧土地并收回土地款后,付给你们原土地款30万至35万元。
  自1995年开始,部分宅基地买主已陆续在该地上建房。在此期间,木棠镇政府陆续支付25万元土地补偿款给木丘经济社。2003年,木丘经济社村民以木棠镇政府仍然拖欠土地款为由,干涉已购得上述宅基地者建房。2003年10月18日,宝发公司与木丘经济社签订《协议书》,约定宝发公司以木棠镇镇政府大院留成的宅基地18套36间给木丘经济社抵木棠镇政府所欠的地皮款。
  2008年8月11日,木丘经济社以该经济社与宝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内容违背了村民真实意思、损害了村民集体利益,木棠镇政府未办理征用手续和未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前提下强占木丘经济社42亩土地搞开发为由,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木棠镇政府和宝发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将42亩土地归还,并确认木丘经济社与宝发公司于2003年10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房地产公司17年未年检
  2009年4月9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木丘经济社的诉讼请求。木丘经济社上诉后,2009年7月6日,海南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儋州市法院的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
  今年7月20日,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时,木丘经济社在庭上出示了儋州市工商局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资料证实:1993年9月10日,儋州宝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准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实收资本:0万元),该公司17年来一直没有到工商部门进行年检。对此,被告宝发公司代理人称,宝发公司因故未年检,目前处于既没有被吊销执照也没有经营的歇业状态。
  据了解,宝发公司于2006年7月6日与木棠镇居民何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地皮订购协议,而该公司自成立至那时已有13年未年检。木丘经济社的一位村民说,宝发公司至少13年未年检而仍在经营。
  部门说法
  企业逾期未年检,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对此,儋州市工商局局长敖力勇表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企业如果逾期未年检,工商部门会先责令其限期接受年检,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在未年检的情况下,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目前,该局已对宝发公司的行为发出了公告要求其年检,该局将派人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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