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登记管辖权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方便企业办事,自2006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将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登记管辖权至企业住所地所属工商分局登记。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6年10月1日起,企业经营范围中仅含“批发”内容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由各分局登记。
2、已在市局注册登记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由市局统一将企业档案移交各分局。自2006年10月1日起,上述企业向住所地所属工商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
3、已办理企业名称查询但尚未注册登记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自2006年10月1日起直接向住所地所属分局申请注册登记。
4、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仍由市局登记:
(1)经营范围中含有“零售”内容的;
(2)商务部审批;
(3)以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特殊方式经营;
(4)从事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等特殊商品销售的企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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