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须提前60天通过原承办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延期,须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二、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
三、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四、该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五、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及登记证复印件;
六、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申报表》。
第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延期批准证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于批准后30天内持延期批准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延期登记手续及公安、税务、海关、银行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要求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更换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常驻机构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和办公地址,须通过原承办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变更办公地址的申请书可由首席代表签署)及与变更相关的材料,并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报表》。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在30天内持变更批准证书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公安、税务、海关、银行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外国企业申请撤销其常驻机构,应在终止前30天,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撤销申请书,通过原承办单位报告原审批机关备案,并于清理债务、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宜后,办理工商登记、长期居留及海关备案等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书和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应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其他申报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就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全部或部分申报材料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会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