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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2013/3/12 17:37:3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管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 人员、业 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二、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三、由同该企业有关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当按照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第四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 一、贸易商、制造厂商、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批准; 二、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四、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五、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第五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 第六条 常驻代表机构按照第四条规定获得批准后,其人员和家属应当持批准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第七条 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当向原批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变更登记费,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变更手续。 第八条 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登记证,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中国银行或者中国银行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 第九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照中国税法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照章纳税。 第十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口所需要的办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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