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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2013/3/12 17:50:3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和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条 区、县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通风、排气良好,给排水畅通,卫生间墙壁、地板应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材料建造, (二)公共场所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灯具配套符合卫生要求, (三)经营场所内的微小气候包括温度、湿度、风速、空气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细菌总数、照度、噪声、总风量或新风量等以及有关卫生指标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四)饮用水、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充足。直接用于饮用的水须经有效消毒,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设施; (五)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六)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按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并取得《健康证》, (七)直接力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经卫生知识相法制的培训,合格率80%以上; (八)主要卫生指标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符合卫生要求; (九)应建立健全的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各项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 各类公共场所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经营申请书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卫生防疫机构办理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中请书,并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 (四)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团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五)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六)主要卫生指标监测结果; (七)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 (八)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制度等有关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防疫机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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