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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2013/3/12 21:14:5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社会团体,并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   第八条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登记证书》。   第九条 社会团体可以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证明。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该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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