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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2013/3/12 21:14:5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社会团体在中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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