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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

2013/3/12 21:39:4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部门直属企业的,向其主管部门呈报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评估机构的有关文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国家资产局。   (二)国家资产局根据省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签署的同意意见,对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评估机构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营各方资信状况、资产评估业务经历、专职评估人员资历、业务范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评估机构资格审定意见书》。   (三)中国评估机构持《外商投资评估机构资格审定意见书》向省级外经贸部门报送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国评估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外经贸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中国评估机构持省级外经贸部门或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五)外商投资评估机构持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到国家资产局或省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或换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评估机构需报送的文件。   (一)向国家资产局报送:   1.省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评估机构签署的意见;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评估机构的项目建议书,合营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3.外国评估机构提供10个评估案例,其中5个是具有代表性的不同地区上市的评估案例。   4.中国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5.能够证明具备本规定第七条其他各项条件的文件;   6.国家资产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向省级外经贸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   1.中国评估机构主管部门对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评估机构签署的意见;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评估机构的项目建议书;   3.合营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4.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5.国家资产局出具的《外商投资评估机构资格审定意见书》;   6.外经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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