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证明;
6境外合资合作 方的资信材料如独资,可免 ;
7由上海市区、县 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 提供的企业资格认证材料。
8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申领程序
一 申办企业持第十二条所列的材料向上海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提出正式申请;经核准符合条件者,由上海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进行登记并颁发《上海市私营企业境外投资企业证书》。
二 私营企业到敏感及热点国家和地区投资,须向我国驻外使领 馆经商处征询意见;征询意见函由上海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拟文、上海市外经贸委外经处审核盖章。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持《上海市私营企业境外投资企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经核准、登记的境外企业应及时办理在国外的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将有关境外企业注册文件的复印件送交上海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备案,并接受我国驻外使领 馆的工作指导。
第四章 投资变更、终止和管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业的境外企业,如申请变更或终止,须报上海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核准登记。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被撤消后,中方投资者应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等清核工作,安置好有关的人员,并将中方应得的外汇资产在清算结束后30天内调回境内。
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中方投资者应将境外企业的经营情况每年向上海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私营企业在未建交国家及港澳地区设立境外企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并由上海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贯彻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2年3月1日
上海市私营企业申办境外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帮助本市私营企业到境外举办企业,根据《上海市私营企业申办境外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管理办法》所指私营企业,为全部资产属私人所有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管理办法》所指私营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管理办法》所指私营企业,原则上必须开业两年以上,且经营情况正常。
第四条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