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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修订)

2013/3/12 23:30:4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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