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注册公司,来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热线:021-51001929服务热线:021-51860111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 > 法律法规 > 文章内容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2013/3/12 23:33:2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规汇集;需要正式出版的,应当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除前款规定外,个人不得编辑法规汇编。  第六条 编辑法规汇编,应当做到:   (一)选材准确。收入法规汇编的法规必须准确无误,如果收入废止或者失效的法规,必须注明;现行法规汇编不得收入废止或者失效的法规。   (二)内容完整。收入法规汇编的法规名称、批准或者发布机关、批准或者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章节条款等内容应当全部编入,不得随意删减或者改动。   (三)编排科学。法规汇编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或者顺序排列,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出版法规汇编,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版专业分工规定的原则,依照下列分工予以审核批准:   (一)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选择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二)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三)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四)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或者地方出版社出版。  第八条 国家出版的民族文版和外文版的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或者协助审定。   国家出版的民族文版和外文版的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组织或者协助审定。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出版社应当制定法规汇编的出版选题计划,分别报有权编辑法规汇编的机关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编辑的法规汇编,可以在汇编封面上加印国徽;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编印的法规汇集,不得在汇集封面上加印国徽。  第十一条 出版法规汇编,必须保证印制质量。质量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法规汇编的发行,由新华书店负责,各地新华书店应当认真做好征订工作。   有条件的出版社也可以代办部分征订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根据不同情况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可以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停止出售;   (三)没收或者销毁;   (四)没收非法收入;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撤销出版社登记;   (八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相关文章列表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招聘英才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