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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2001)

2013/3/12 23:34:2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出版管理条例(2001) 【类别】文化/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1.12.25 【实施日期】200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唯一标志】38118 【全文】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3号) 《出版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1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 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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