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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2001)

2013/3/12 23:34:2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第五十八条 走私出版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五)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第六十条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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