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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13/3/14 21:01:2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法规标题】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类别】房地产/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48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8.07.20 【实施日期】1998.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唯一标志】20778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8号)   现发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7月20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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