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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的通知

2013/3/14 22:18:1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8〕224号 各分局: 为贯彻《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的规定,推进股权出资登记方式,现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注〔2007〕383号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如下: (一)投资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境内企业。 (二)股权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记注册的进行改制、重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第四条 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 (二)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具体评估方式另行规定; (三)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四)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价。 第五条 以下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一)未实际缴纳的股权; (二)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 (三)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 第六条 股权公司股权的实际缴纳以股东名册记载变更并修改公司章程为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前款股权的实际缴纳未经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七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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