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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的通知

2013/3/14 22:18:1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更登记时,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作为认缴的注册资本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待公司成立后在两年内(投资类公司在五年内)实际缴纳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股权出资为实缴的,应提交股权实际缴纳的证明文件。 被投资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股权实际缴纳前,股权出资部分不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八条 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被投资公司,可采用股权转让或股权划转两种方式。采用股权转让方式的,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股的,应当办理产权交易手续。采用股权划转方式的,应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在投资人首次出资时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报告中载明。 第十条 股权出资登记包括被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的,股权不能作为其首期出资。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前,应先办理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投资人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被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投资人股权出资为实缴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二)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就出资方式、股权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规定; (四)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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