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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2013/3/14 22:17:0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依法由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实施的各种财政检查,均适用本规程。   以上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均统称为财政部门。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为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财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等。   日常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检查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特定的检查目的、内容实施的检查;专案检查是指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协查以及公民举报的案件进行的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一般规定是指执行财政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遵守的检查纪律等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及上级财政部门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八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条 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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