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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13/3/14 23:04:3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十一)市经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各区县经委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初审受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经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市经委接到申请人经各区县初审意见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市经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市经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经委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十七条 市经委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通过市经委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经营范围有“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经委提出申请,由市经委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企业再到市经委办理变更手续; 煤炭经营企业歇业或取消煤炭经营资格的,应当到市经委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核和颁发不向企业收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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