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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2013/3/14 23:17:4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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