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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3/3/14 23:44:3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人民政府核准的公路料场取土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索取价款。 第二十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路绿化必须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 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种植作物。禁止任意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条 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大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采挖沙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任意取土、采石、伐木。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渡口管理规章。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路、桥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第二十八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架设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三十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设计、修建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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