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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境外投资核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3/3/15 0:04:0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协议或合同; (四) 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如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批复文件) (五) 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六)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如: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各类资格、资质证明等) 第八条 属市商务委一般核准的境外投资,投资主体提交加盖公章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投资项目情况材料、《境外投资申请表》打印件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节 核准程序 第九条 直报企业(指由市国资委隶属的国有企业集团及其控股的下属企业、上市公司及等;获央企总部书面同意在地方办理核准手续的央企在沪企业)直接向市商务委申报;其余企业的境外投资经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商务委转报。 第十条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投资主体的申请材料后,负责指导企业在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录入投资主体和境外企业(机构)信息。直报企业由市商务委指导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办法》进行初审,重点核对书面申请材料与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是否一致;对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做出具体、明确规定,使其符合企业境外投资的真实目的。 初审通过,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一般核准类项目的《境外投资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行转报,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对属商务部或市商务委重点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正式行文上报。 第十二条 市商务委在收到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转报的境外投资申请材料(直报企业直接向市商务委上报相关材料)后,确认所申请事项在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已正确登录后,就重点核准项目征询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一般项目视情况征询使领馆意见),矿产资源勘查类境外投资还须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意见,并于本《细则》规定的办理时间内做出是否给予核准的决定或上报商务部核准。 第十三条 核准通过的境外投资事项,由市商务委向投资主体颁发《证书》。对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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