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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境外投资核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3/3/15 0:04:0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的权利。 第四节 办理时间 第十四条 属于商务部重点核准的境外投资事项,市商务委收到申请并核对材料完备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情形进行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受理后,于1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属于市商务委重点核准的境外投资事项,市商务委于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属市商务委一般核准的境外投资事项,市商务委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境外投资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一般核准类项目的信息核对和初审转报;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重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行文上报。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 经核准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除交回原《证书》外,属商务部或市商务委重点核准的,按本细则规定的第七条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属一般核准的,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行变更企业申请,并按第八条提交相关材料。 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若受让方为本市注册企业,商务主管部应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投资主体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对其投资设立的所有境外企业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 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备案,交回《证书》。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重点核准类项目申请终止,还需递交以下材料:终止境外企业的申请书、董事会决议、境外企业在当地的注销文件、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文件等。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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