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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境外投资核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3/3/15 0:04:0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上为其办理核准,并要求境外企业到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 ”、“国家”等字样。境外企业的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提供材料与真实情况不符,商务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境外投资申请;如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核准的,商务主管部门将撤销相关文件,也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申请。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将不得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0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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