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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试行鼓励制造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扶持政策通知

2013/3/16 0:04:0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项的申请时间为季度终了30日内;扶持政策内容第(三)、(四)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份。   3.申请资料   (1)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3)季度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4)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财政部门审核   属于市级集中税收征管的试点企业,由市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   属于市级委托税收征管和区县属地税收征管的企业,由区县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的资料进行初审,并于企业申请后的30天内报市财政部门。   六、扶持资金的拨付   按照市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确定的市与区县财政体制,财政扶持资金由市级和区县级“转方式、调结构”专项资金共同承担、分别安排。   市财政部门终审后的30天内,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分别办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手续。属于市级集中税收征管及市级委托税收征管的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属于区县属地税收征管的企业,先由区县财政全额拨付;拨付的资金中,属于市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采取年度财力结算方式专项返还企业所在区县。   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扶持资金,按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七、扶持政策的衔接   试点企业既符合以上财政扶持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有关财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从优享受财税优惠政策,但相关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八、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共同负责,协同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在执行财政扶持政策过程中,发现已认定的试点企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者存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信息以及因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应暂停执行财政扶持政策,并由认定办公室进行复核。经复核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停止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二)对经核实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性资金行为的企业,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九、财政扶持的实施期限   本通知扶持政策的内容第(一)、(二)、(四)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该试点企业纳入国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之日止。   本通知扶持政策的内容第(三)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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