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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3/3/16 21:45:5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__”上标注生产种子的类型: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   第十一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种子生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7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五)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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