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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3/16 21:49:3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目的是按照实用性、规范性、统一性、严肃性的原则,在不增加原有成本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印刷防伪技术标准,进一步强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管理,依法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二、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设有正本和副本,副本含内芯和封皮两部分,配套发放。正本采用平铺展开式,尺寸为:420mm×297mm;副本采用折叠插袋式,内芯尺寸为:240mm×170mm,封皮尺寸为:250mm×180mm。   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规格及照面内容详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制标准》。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方式表明发照机关。   三、民族自治地区需要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加印相应少数民族文字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批。加印少数民族文字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清样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并按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制标准》制版。   四、自2011年11月1日起,登记机关对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换发补发营业执照等手续的个体工商户颁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五、本次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不采取集中换照方式。对2011年10月31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根据个体工商户意愿,结合年度验照、变更登记等逐步换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旧版营业执照有效期未满的不得强行换发。   六、换发营业执照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时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   七、为保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印制质量和权威性,新版执照印制采取相对集中的管理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6个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地有关确定定点印制企业的规定和要求,确定定点印制厂家,并将定点印制厂家名单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备案。上述46个单位不得将印制定点权下放。   八、上述46个单位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印制管理,指导监督定点印制厂家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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