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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2013/3/16 21:56:4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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