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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2013/3/16 21:56:4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十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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