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工作时间表》原件和复印件;
5、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归还纳税人。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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