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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2013/3/16 23:09:1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七条(审查)   市商务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四)商品采购、销售及市场营销服务;   (五)供应链管理等物流运作;   (六)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七)员工培训与管理。   地区总部因经营需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有关部门提供审批和登记便利。   第九条(资助和奖励)   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跨国公司设立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助。   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资金管理)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投资性公司可以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由有关部门提供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需要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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