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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2013/3/16 23:09:1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鼓励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商务委负责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   工商、财政、税务、外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认定条件)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商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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