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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2013/3/16 23:09:1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二条(简化就业许可手续)   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其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   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   第十四条(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08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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