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沪国税征科〔2012〕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2-02-08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发售
根据标识判别是否为小微型企业,如果是小微型企业,发售界面的单价、金额填写为“0”,数量按实填列;在打印发票工本费时,对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品名、数量按实填列,单价、金额填写为“0”,并打印“该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暂免征收上述税务发票工本费”字样。如果不是小微型企业,同原操作界面。
二、发票报表
月汇总类发票报表的同一发票代码显示两行记录,一行记录为非小微型企业统计结果,单价栏显示发票实际单价,金额显示实际收取金额,单价数量金额之间存在正常勾稽关系;一行记录为小微型企业统计结果,因小微型企业不再收取工本费,故单价、金额为“0”,数量为实际发售数量,三者不再存在原勾稽关系。发票工本费收据类报表显示工本费明细信息时,单价、金额根据工本费收据号显示,小微型企业的工本费收据号对应的单价、金额也为“0”。
三、工本费两费收取
国税汇总缴款书的总金额根据实际收取的金额进行开具;非税系统汇总缴款书在非税系统开具,根据发票报表实际数据开具。在生成传递给非税系统的TXT文件明细信息时,小微型企业的工本费收据号对应的单价、金额为“0”,原非税初始化信息不作调整。
四、对新办企业由各分局操作默认为小微型企业,一年内不作调整,待2012年11月在确定2013年小微型企业名单时,一并处理。
五、在市局转发文件后,各分局要通过各种渠道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坚决贯彻文件精神,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对达到中型以及以上企业,继续收取税务发票工本费。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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