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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登记实施办法

2013/3/16 23:24:2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三、企业的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企业的设立登记:   1.名称登记:   企业应当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企业经审批机关审批并获得批准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拟任企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和批复);   (4)合同、章程;   (5)合作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   (7)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适用于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出资的情形);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1)其他有关文件。   4.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设立登记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二)企业的变更登记:   1.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变更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在获得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企业章程的,应当提交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出资总额、营业期限等事项的,应当先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先取得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企业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三)企业的注销登记:   1.企业合作期限届满应当自行组织清算。企业合作期限届满前,若因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或因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因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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