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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登记实施办法

2013/3/16 23:24:2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散条件已经出现,或因批准证书被撤销等而无法、无力继续经营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提前解散企业,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除外);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5)税务机关和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8)其他有关文件。   (四)企业的登记事项:   1.企业名称,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2.企业类型,即“中外合作经营”;   3.住所,指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4.负责人,指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主任或主席;   5.经营范围,指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活动范围;   6.营业期限,指企业经营活动的起止日期;   7.合作各方的名称及责任形式,指合作各方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合作各方对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   四、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9日为止。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的通知》(沪工商外〔2005〕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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