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工商分局,各区、县商务委(经委):
为规范本市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的审批登记行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上海市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登记实施办法
为规范本市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的审批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本实施办法中的有关概念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是指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的中外合作者依照企业协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联合管理委员会”是指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组成的企业联合管理机构。联合管理委员会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企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审批机关”是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企业的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登记机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的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二、企业的审批应当提交的文件和程序
企业提交的文件,除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应当报送中文本,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一)申请设立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中方投资者申请设立企业的报告(原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合作合同(原件);
4.企业的章程(原件);
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合作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外合作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境内合作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联合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批件或委派书(原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11.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要求和时间:
1.设立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规定;
2.合同、章程的审批时间为20个工作日;
3.合同、章程的变更的审批时间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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