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满足市民终身学习的需求,发展终身教育事业,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以外的各级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终身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促进学习的方针。
第四条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教育行政部门。
区、县终身教育协调机构负责辖区内终身教育工作的协调、指导。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工作的领导,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扶持鼓励措施,促进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终身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终身教育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农业、财政、税务、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民政、文广影视、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终身教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科技协会等其他组织协助开展终身教育促进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鼓励各类学习型组织开展本组织成员的终身学习活动。
鼓励市民为终身教育提供志愿服务。http://www.songlei.cn/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保证终身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经费支持。
终身教育经费主要用于终身教育公共服务。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业培训经费,并可依法在税前扣除。企业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高于职业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并每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职业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条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终身教育事业或者举办终身教育机构。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终身教育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本市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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