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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3/3/16 23:41:4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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