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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3/3/16 23:41:4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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