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变更和转让
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将项目转让的,应自发生变更或转让起一个月内向市合同能源办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转让协议等证明材料。
七、工作要求
项目认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监督管理
市合同能源办对通过认定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并按管理委员会要求落实监督任务,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和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市合同能源办收回其《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通过认定的;
2.越权或者违反认定程序通过项目认定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企业和项目真实活动情况材料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认定的;
4.经抽查达不到项目认定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对已获得《认定证书》的项目,税务部门在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发现认定有误的,应停止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及时通过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与管理委员会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追缴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对前款第3项情形,由税务部门按相关税收法规予以处理。
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认定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对伪造《认定证书》者,依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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