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社保和统计相关事项纳入企业年报公示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关于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要求,现就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6年度年报开始,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事项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其中第一项、第二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三项至第五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2.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其中第一项、第四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项、第三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补报2015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二、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有什么后果?
1.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十八条,企业将会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违法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天任提醒:企业年报公示是企业每年必须履行工作,对企业信誉有重大影响,建议尽早安排年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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